乐清日报讯(乐清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程遥 通讯员 岳思轩)当社区矫正遇上“赔偿不还”,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?近日,乐清市社区矫正对象顾韦(化名)用亲身经历上演了一出普法剧。他还在缓刑考验期,却因14万元赔偿金当起“老赖”,险些触发撤销缓刑的危机。好在检察官及时与其谈话,他积极还款,成功把自己从“再吃牢饭”的边缘拽了回来。
2025年1月,顾韦因犯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被乐清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。在社区矫正期间,顾韦规规矩矩地接受社区矫正,遵守相关规定。但有一天,司法所人员突然联系不上顾韦:“人去哪儿了?”
原来,顾韦正因未履行一起民事判决而被司法拘留。在2024年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案件中,顾韦被市法院判决赔偿受害人14万余元。但判决生效后,顾韦一直没有履行,且在法院执行阶段一直没有如实申报财产,于是市法院决定对顾韦进行司法拘留。
同年3月,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了解相关情况后,立即向市法院咨询顾韦民事案件的执行情况,同时对顾韦展开谈话:“你还在缓刑考验期内,若有能力还钱却拒不执行,不仅面临撤销缓刑的可能,甚至还会涉嫌犯罪。”“我没意识到问题会这么严重。”经过检察官的普法劝导,顾韦立马表示与被害人联系,履行还款义务。
两周后,顾韦向检察官提供了他和受害人的执行和解协议,与对方约定好首期支付3万元,随后每个月分期付款,直至履行完毕协商好的赔偿金。检察官收到协议又再次告诫顾韦要按时履行协议,同时建议市司法局对顾韦的履行情况予以监督。
经办检察官称,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履行判决、裁定、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、会客、外出、迁居、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,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;若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,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,情节严重的,应当撤销缓刑,执行原判刑罚。“社区矫正人员要珍惜矫正的机会,积极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民事判决义务,在弥补自己错误的同时,让自己免受可能的牢狱之苦。”